《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责任约谈办法》解读
2025-12-05
来源:市药品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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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监督检查情况采取约谈等措施。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制修订了《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责任约谈办法》,针对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和药品安全隐患,进行责任约谈。
一、哪些情况下会采取责任约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市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对被约谈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员实施约谈:
(一)发生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事件的;
(二)有证据证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且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三)产品经监督抽检或风险监测为不合格或结果异常,可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四)群众投诉举报、被媒体曝光、协查案件较多或影响较大的;
(五)在申请注册、备案等过程中,提交的资料虚假或者存在真实性问题的;
(六)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且整改不到位的;
(七)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产品召回等风险控制措施或者履行不及时、不到位的;
(八)按照本市相关规定,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企业信用风险等级较差的。
二、约谈的对象有哪些?
本市各级药品监管部门依据职责,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境外企业指定的本市境内责任人、境内代理人,以及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生产经营者(以下统称“被约谈单位”)实施约谈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被约谈单位原则上应当按照药品监管部门要求指派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员参加约谈。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参加的,被约谈单位应当书面说明情况,出具授权委托书,指派熟悉情况的质量负责人或其他相关责任人参加。
三、约谈的程序有哪些?
(一)事前通知,约谈前,应制作《约谈通知书》,送达被约谈单位;
(二)明确约谈内容和流程;
(三)记录制作;
(四)情况反馈;
药品监管部门根据情况可同时对多家被约谈单位实施约谈,并做好相关约谈记录。
四、约谈结果的处理情形有哪些?
药品监管部门在实施约谈后可以结合情况依法制作《行政建议书》或责令限期整改的相关文书。
约谈不影响对被约谈单位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处理。
被约谈单位应根据要求进行整改,并将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组织约谈的药品监管部门。
被约谈单位应当整改但未按要求落实整改要求的,药品监管部门可以依法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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