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促进上海市药品零售行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政策解读
2023-10-25 来源:市药监局 保护视力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默认 【字体: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1.修订的背景意义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进一步优化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要求,持续加强“乙类乙管”相关政策措施的衔接落实,需对线上线下购买四类药品的监管要求进行调整,同时进一步强化群众用药需求保障能力和零售药店涉疫药品物资保供能力。此外,经过三年疫情冲击,加上外部经济环境复杂多变,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迫切需要进一步纾困解难,实现平稳健康发展。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各部门需积极运用改革创新办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创新举措,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减轻市场主体负担、提振市场主体信心,为助力药品零售行业高质量发展积蓄强劲能量。

2.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本次修订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八个方面内容,一是引导药店科学布局,指导和加强本市药品零售市场的布局和配置,体现对行业发展方向的指引和要求。二是调整防疫药品管理措施。贯彻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进一步优化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按照“乙类乙管”要求,取消对线上线下购买四类药品的监管要求,方便满足群众购药需求。三是优化信息平台服务功能。优化升级上海药店数字化服务平台,完善药品供给和用药安全指导等信息,结合推进完善社区健康 服务体系,打造药品安全数字化服务平台,深入对接百姓用药需求。四是优化放管服改革措施。有序增加医保定点药店数量,支持符合条件的零售药店申请纳入医保定点。药品零售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当零售连锁总部的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是执业药师的,其直营门店在满足执业药师配备的基础上,视为符合前述要求,可有效降低直营门店企业负责人高频变更频次。结合当前数字化发展和企业经营实际,在不降低现有执业药师整体配备要求前提下,适当降低门店其他药学技术人员的数量要求,与医保定点药店协议条件中关于执业药师配备数量的要求保持一致。优化办事流程,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加盟等方式整合其他药品零售企业时,如经营地址、经营范围未发生变化,按照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程序办理。五是促进药品零售企业数字化转型。鼓励药品首营资料电子化管理,探索药品零售企业依托实体门店设置智能售药、取药装置,丰富群众购药途径,持续推进以“随申码”为载体的城市服务管理数字场景应用。六是完善药店分类分级管理。推动本市药品零售行业标准化建设,支持骨干企业积极示范应用,引导药品零售企业规范化、标准化发展。七是进一步规范药品网络销售行为。坚持“以网管网”,发挥技术手段在保障药品质量安全方面的突出优势,推动政企信息系统间的数据共享对接,加大对“互联网+药品流通”相关网站、电子商务、直播平台等的监管力度。八是强化医保基金监管。对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下属的医保定点药店出现医保基金使用严重违规行为的,除按照相关规定对医保定点药店进行处理外,医保、药监等相关部门对该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进行联合约谈,并对该企业依法采取相应管控措施。

3.在均衡配备医保定点药店,强化基金监管方面有哪些举措?

一是在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源配置方面充分体现了公众健康需求、管理服务需要、医疗保障基金收支、参保人员用药需求等原则。根据公众健康需要、管理服务需要、医疗保障基金收支、参保人员用药需求等,逐步增加医保定点药店数量。支持符合条件的零售药店申请纳入医保定点,按程序评估后进行协商谈判,达成一致的,自愿签订医保协议。二是引导医保定点药店有序竞争,继续支持能够合理降价且符合条件的药店优先评估后进行协商谈判。三是推进医保定点药店合理布局,对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在医保定点药店原址重组新开办的,在符合相关条件的基础上,可延续签订协议。适应五个新城规划,对规模化管理体系稳定、供应品种贴合日常需求、质量管理水平较高、药学服务专业的门店,优先评估后进行协商谈判。四是强化基金监管,对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下属的医保定点药店出现医保基金使用严重违规行为的,除按照相关规定对医保定点药店进行处理外,医保、药监等相关部门对该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进行联合约谈,并对该企业依法采取相应管控措施。

4.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有哪些新举措?

着力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围绕药品零售企业反映较为强烈的市场准入、经营成本、办事成本、监管效能等领域,有针对性地提出优化举措。比如,在降低准入成本方面,持续提升医保服务可及性,支持更多符合条件的零售药店申请纳入医保定点,有序增加医保定点药店数量;在降低经营成本方面,原《上海市药品零售企业许可验收实施细则》中要求营业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零售门店至少配有1名注册执业药师、3名药师及4名相关专业技术人员,高于医保定点药店协议条件中关于执业药师配备数量的要求,为了与本市医保定点药店相关政策要求保持一致,结合本市医保药店的普遍面积大小,我们提出在不降低门店现有执业药师整体配备要求前提下,适当降低对其他药学技术人员的数量要求,拟将营业面积在150平方米以内的零售门店调整为至少配有1名以上执业药师和1名以上药师,后续将对《上海市药品零售企业许可验收实施细则》进行修订,明确人员配置要求;在降低办事成本方面,对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展兼并、重组、加盟等业务中,符合条件的许可事项,简化办理程序;在提升监管效能方面,推动药品零售行业标准化建设,完善药店分类分级管理,实施精准有效监管。


相关稿件:
  • (有效期至2028年11月30日)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 上海市大数据中心关于印发《关于促进上海市药品零售行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