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 海关总署关于增设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港口岸为药材进口边境口岸的公告(2026年第93号)
2026-10-23 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 保护视力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默认 【字体: 大 中 小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增设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港口岸为药材进口边境口岸。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中药材可经由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港口岸进口。所进口药材应符合《进口药材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钦州港口岸对应的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钦州港口岸进口药材登记备案的具体工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始承担钦州港口岸进口药材的备案,组织口岸检验并进行监督管理工作。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检验研究院为钦州港口岸药品检验机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承担钦州港口岸的药材口岸检验工作。

  特此公告。

  附件:

  1.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方式

  2.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检验研究院联系方式

  国家药监局   海关总署

  2026年10月15日

 

原文地址:https://www.nmpa.gov.cn/xxgk/ggtg/ypggtg/ypqtggtg/20261022111416194.html

相关附件: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第93号公告附件1.docx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第93号公告附件2.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