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 海关总署关于增设云南省清水河、猴桥口岸为药材进口边境口岸的公告(2026年第94号)
2026-10-23
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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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增设云南省清水河、猴桥口岸为药材进口边境口岸。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中药材可经由云南省清水河、猴桥口岸进口。所进口药材应符合《进口药材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二、云南省临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清水河口岸对应的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清水河口岸进口药材登记备案的具体工作。云南省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猴桥口岸对应的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猴桥口岸进口药材登记备案的具体工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上述市场监管部门开始承担清水河、猴桥口岸进口药材的备案,组织口岸检验并进行监督管理工作。
三、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为清水河、猴桥口岸药品检验机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承担清水河、猴桥口岸的药材口岸检验工作。
特此公告。
附件:
1.云南省临沧市、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方式
2.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联系方式
国家药监局 海关总署
2026年10月15日
原文地址:https://www.nmpa.gov.cn/xxgk/ggtg/ypggtg/ypqtggtg/202610221117551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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