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等5部门关于调整《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的公告
2026-09-23 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 保护视力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默认 【字体: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为进一步做好易制毒化学品出口管理工作,根据《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商务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海关总署和国家药监局决定对《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进行调整,新增1-苯乙基-4-氧-3-哌啶甲酸甲酯、1-苯乙基-4-氧-3-哌啶甲酸乙酯等2个品种至附件1第一部分。

  现将调整后的《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予以公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向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出口附件1第一部分所列化学品的,向缅甸、老挝、阿富汗出口附件1第二部分所列化学品的,应按照《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申请许可,向其他国家(地区)出口无需申请许可。

  附件:

  1.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

  2.特定国家(地区)目录

  商务部

  公安部

  应急管理部

  海关总署

  国家药监局

  2026年9月22日

 

原文地址:https://www.nmpa.gov.cn/xxgk/ggtg/zhggtg/20260922184421167.html

相关附件:
  • 附件1. 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pdf
  • 附件2. 特定国家(地区)目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