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安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关于发布《医药代表管理办法》的公告(2026年第42号)
2026-05-08 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 保护视力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默认 【字体: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为规范医药代表学术推广行为,进一步加强医药代表管理,端正行业秩序、净化行业风气,国家药监局会同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对《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形成《医药代表管理办法》(见附件)。现予以发布。

  按照《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已在医药代表备案平台备案的医药代表信息继续有效。新备案的医药代表应当符合《医药代表管理办法》的有关资质要求。

  规范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管理其聘用在医疗机构从事医疗器械产品信息传递、沟通、反馈等学术推广活动专业人员的文件另行制定。

  特此公告。

  附件:医药代表管理办法

  国家药监局                  公  安  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医保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

  2026年4月28日

 

原文地址:https://www.nmpa.gov.cn/xxgk/ggtg/ypggtg/ypqtggtg/20260507180422166.html

相关附件: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第42号公告附件.doc
  • 相关稿件:
  • 《医药代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