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允许药材进口口岸现场评估标准及检查细则》的通知
2026-04-22 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 保护视力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默认 【字体: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药监综药注〔2026〕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为进一步加强进口药材监管,统筹增设允许药材进口口岸,规范开展现场评估检查工作,国家药监局会同海关总署特制定《允许药材进口口岸现场评估标准及检查细则》(以下简称《评估标准及检查细则》),现予以印发。国家药监局、海关总署将按《评估标准及检查细则》的要求对申报的药材进口口岸进行考核评估,考核评估合格的报国务院批准。

  附件:

  1.允许药材进口口岸现场评估标准及检查细则

  2.增设允许药材进口口岸工作评估考核现场检查报告

  3.增设允许药材进口口岸工作评估考核实施方案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海关总署办公厅

  2026年4月10日

 

原文地址:https://www.nmpa.gov.cn/xxgk/fgwj/gzwj/gzwjyp/20260420172608107.html

相关附件:
  • 药监综药注〔2026〕36号附件1.doc
  • 药监综药注〔2026〕36号附件2.doc
  • 药监综药注〔2026〕36号附件3.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