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免于进行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2025年第19号)
2025-05-13 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 保护视力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默认 【字体: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为做好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工作,根据《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国家药监局组织修订了《免于进行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2023年)》(国家药监局通告2023年第33号),形成《免于进行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2025年)》,现予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免于进行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2025年)

  国家药监局

  2025年5月12日

 

原文地址:https://www.nmpa.gov.cn/xxgk/ggtg/ylqxggtg/ylqxqtggtg/202505130956431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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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5年第19号通告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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