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发布《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管理办法》的公告(2024年第61号)
2024-05-15 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 保护视力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默认 【字体: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为进一步加强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等法律,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局组织制定了《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方药材标准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管〔2015〕9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管理办法

  2.《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国家药监局  国家中医药局

  2024年5月9日

 

原文地址:https://www.nmpa.gov.cn/xxgk/ggtg/ypggtg/ypqtggtg/20240514161918125.html

相关附件: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24年第61号公告附件1.docx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24年第61号公告附件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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