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药监人〔202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现将《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药监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4年1月8日
原文地址:https://www.nmpa.gov.cn/xxgk/fgwj/gzwj/gzwjzh/202401111415051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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