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教学购用特殊药品(含对照品)申请须知
2008-05-14 保护视力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默认 【字体: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一、办事项目:

  科研、教学购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含对照品)以及医疗用毒性药品的审批。

  二、办事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号)

  三、申请范围:

  本市需要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含对照品)以及医疗用毒性药品的科研、教学等单位。

  四、申请条件:

  详见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系统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

  申请单位需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二份):

  1、书面申请报告;

  2、科研、教学购用特殊药品(含对照品)申请表(见下载表格);

  3、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4、加盖公章的特殊药品合法用途证明文件复印件;

  5、购用数量的依据及详细核算;

  6、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安全管理制度(包括购进、保管、发放、使用等);

  7、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8、凡申请单位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本人的,单位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9、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二)受理和审批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收到完整的购用特殊药品(含对照品)申请资料后,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受理的申请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现场检查,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六、办理机构/部门: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处

  七、受理: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中心

  地址:上海市河南南路288号

  电话:021-63356007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

  八、办理时限:

  确认受理5个工作日

  审批20个工作日

  注:以上申请资料及资料目录请使用A4幅面纸张打印,并按目录顺序装订成册。

  九、下载表格:

  《科研、教学购用特殊药品(含对照品)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