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教学购用特殊药品(含对照品)申请须知
2008-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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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事项目:
科研、教学购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含对照品)以及医疗用毒性药品的审批。
二、办事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号)
三、申请范围:
本市需要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含对照品)以及医疗用毒性药品的科研、教学等单位。
四、申请条件:
详见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系统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
申请单位需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二份):
1、书面申请报告;
2、科研、教学购用特殊药品(含对照品)申请表(见下载表格);
3、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4、加盖公章的特殊药品合法用途证明文件复印件;
5、购用数量的依据及详细核算;
6、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安全管理制度(包括购进、保管、发放、使用等);
7、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8、凡申请单位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本人的,单位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9、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二)受理和审批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收到完整的购用特殊药品(含对照品)申请资料后,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受理的申请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现场检查,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六、办理机构/部门: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处
七、受理: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中心
地址:上海市河南南路288号
电话:021-63356007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
八、办理时限:
确认受理5个工作日
审批20个工作日
注:以上申请资料及资料目录请使用A4幅面纸张打印,并按目录顺序装订成册。
九、下载表格:
《科研、教学购用特殊药品(含对照品)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