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医疗机构制剂室许可申请须知
2008-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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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事项目:
申领《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二、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
2、《医疗机构制剂质量管理规范》(GPP);
3、《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第18号令〕
三、申请范围:
本市医疗机构。
四、申请者资格/条件:
1、必须经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办医疗机构制剂室;
2、具有经资质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3、能够保证制剂质量的设施、检验仪器、卫生条件和管理制度。
五、办理程序:
1、许可申请
为避免筹建过程中的建设返工和投资损失,申请者应当做好筹建初期的GPP设计建设的论证工作。
2、申请人按照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GPP)的要求完成制剂室建设后,再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提出申领《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申请,提交以下资料并对全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1)书面申请报告;
(2)《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申请表》(见下载表格);
(3)实施《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自查报告;
(4)医疗机构的基本情况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5)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意见;
(6)拟开办制剂室的基本情况,包括制剂室的投资规模、占地面积、周围环境、基础设施等条件说明,并提供医疗机构总平面布局图、制剂室总平面布局图(标明空气洁净度等级);制剂室负责人、药检室负责人、制剂质量管理组织负责人个人简历(包括姓名、年龄、性别、学历、所学专业、职务、职称、原从事药学工作年限等)及专业技术人员占制剂室工作人员的比例;
(7)拟配制剂型、配制能力、品种、规格;
(8)配制剂型的工艺流程图、质量标准(或草案)
(9)主要配制设备、检测仪器目录;
(10)制剂配制管理、质量管理文件目录。
3、受理
(1)我局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发给申请单位《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现场检查
我局组织检查组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5、审批
我局审查后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六、办理机构/部门: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处。
七、受理地点: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中心
地址:上海市黄陂北路55号
电话:23118262、23118263
受理时间:周一至四上午9:00-11:30,下午1:30-5:00
周五上午9:00-11:30
八、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九、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十、下载表格: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