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自贸区《食品流通许可证》变更申请办事指南
2015-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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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事项目
申请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变更。
二、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3、《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
三、申请范围
上海自贸区范围内食品经营者在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后,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根据业务需要,变更食品流通许可有关事项的,不含跨区域变更经营场所。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填写申请书,向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递交下列有关材料:
1、《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书》(窗口领取或网上下载www.shfda.gov.cn);
改变名称且已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的,《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书》封面填写变更后的名称,加盖变更后的公章;改变名称但未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的,《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书》封面填写变更前的名称,加盖变更前的公章。
2、原《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与变更食品流通许可事项相关的材料。
(1)食品经营者变更“经营场所”,但未改变许可管辖地的,应当提交:
①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原件、复印件,《经营场所平面图》;
②租赁房屋的提交:租赁协议,出租方房屋产权证原件、复印件,《经营场所平面图》;
③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应分别提交下列材料,以及《经营场所平面图》:
A.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
B.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C.出租房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D.使用军队房产作为经营场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申请人应当在《经营场所平面图》上用红色水笔勾勒出“从事食品流通的经营和储存的场所”。
填写经营场所应具体表述所在位置,明确到门牌号、房间号。没有门牌号、房间号的,要明确参照物。
④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平面布局图。
(2)企业变更“负责人”的,应当提交: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和已经完成负责人变更的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负责人)。
(3)食品经营者变更“许可范围”的,应当提交:
①《经营设备及工具清单》;
②《经营设施空间平面布局图》;
《经营设施空间平面布局图》应标明用途、面积、设备设施位置等;对于经营散装食品的,该布局图应体现出单独的销售区域。
③食品操作流程文件,如供货、销售流程等;
④《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食品经营者所需提交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员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食品进货查验制度、食品进销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食品退市制度、食品存贮、运输制度、冷链销售制度等,并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从事食品批发的经营者还应当有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
(4)变更“名称”的,应当提交:
已经完成名称变更的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5)企业变更“主体类型”的,应当提交:
已经完成主体类型变更的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6)食品经营者变更“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的,应当提交:
①原“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的《解聘书》;
②新“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合同》或《聘用意向书》;
③“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指:企业内部专职或兼职的食品质量安全负责人。
“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指:从事食品质量检验或食品安全检查等工作的负责人员,由经营者根据经营需要自行确定。
4、补充说明:
(1)个体工商户改变经营场所,许可管辖地从A分局迁至B分局的,办事流程请见“食品流通经营场所变更申请须知(跨许可管辖地迁移)”
(2)个体工商户改变负责人的,应申请原《食品流通许可证》注销;然后申请领取记载“新负责人姓名”的《食品流通许可证》。
(3)委托他人申请的,还须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表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外籍人员护照等)原件、复印件。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表在“申请人签字”处签字的,指定(委托)人应当在指定委托书的“其他委托事项及权限”处详细注明。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证件应当是原件,如需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由申请人或者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申请人应当提交营业执照、身份证明、房屋产权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经核对与原件无误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收取该复印件,并将原件归还申请人。
提交材料应完整、清晰,使用A4或A3纸打印/复印、装订并附有目录,并加盖公章。
(二)受理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决定书。
(三)审核
受理后,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派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流通许可管理办法》等要求进行资料和现场审核。
(四)审批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审核结果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审批决定。
(五)发证
作出准予变更决定的,应向申请人重新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
五、办理机构/部门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六、受理部门、地点、时间、电话
受理部门: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贸区受理窗口
受理地点:上海市基隆路9号一楼受理大厅;电话:58696095,68696096;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00
七、办理时限
1、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对企业变更经营场所、但未改变许可管辖地,企业变更许可范围的情形,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对实施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的单位,包括经营预包装食品、食品储存、食品运输、非直接入口散装食品、生猪产品、牛羊肉品的,收到提交材料和承诺书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
3、对于企业变更名称、主体类型、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的情形,企业申请资料齐全,当日办结。
八、收费标准
此项目不收费
九、投诉电话
12331;586970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