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查主体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检查对象
本市辖区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受托生产企业、化妆品经营者、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
三、检查方式
以现场检查为主;根据检查工作实际需要,可以采取对被检查对象提交书面材料的检查、利用数字化技术手段开展远程检查或延伸检查。
四、检查项目
根据具体检查安排和被检查对象实际情况,对其遵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牙膏监督管理办法》《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情况进行检查。
五、检查比例
针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根据《上海市化妆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办法》,对风险较低的A级化妆品生产企业开展预警“触发式”监管,对D级企业实施全覆盖现场检查,对其他生产企业按照分级分类监管比例开展检查,B级企业选取33%,C级企业选取50%。对近两年发现突出问题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开展跟踪检查。注册在浦东新区化妆品生产企业由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涉企检查要求开展现场检查。
针对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监督检查,根据平台属性和规模以及风险等级实施分类监管,按照40%的覆盖比例对本市重点平台企业开展一年一次现场检查,其他平台企业采取远程检查方式,根据远程检查的结果评估是否需要进行现场检查。
针对委托生产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及境内责任人监督检查,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产品+体系+信用”开展A、B、C、D分类分级评价,实施动态监管,对风险较低的A级企业原则上不主动开展现场检查,实施触发式检查,每年对B级企业按照50%的覆盖比例开展现场检查,对C级企业按照80%的覆盖比例开展现场检查,对D级企业开展全覆盖现场检查。委托生产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同时持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纳入生产环节检查安排。
针对化妆品经营企业监督检查,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产品+风险+信用”开展A、B、C、D分类分级评价,实施动态监管,原则上对风险较低的A级企业不主动开展现场检查,实施触发式检查,每年对B级企业按照33%的覆盖比例随机抽取开展现场检查,对C级企业按照50%的覆盖比例随机抽取开展现场检查,对D级企业开展全覆盖现场检查。对涉及特殊和儿童化妆品的经营使用单位纳入C级企业检查。
化妆品生产许可、产品备案、抽样检验、风险监测、不良反应监测、投诉举报、稽查办案、上级交办、专项行动部署、外省市协查互查等工作中涉及的监督检查,根据监管实际开展,不列入前述计划范围。法律法规规章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化妆品安全行政检查工作,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要求,抓好检查任务的督促落实,规范检查行为,严明检查纪律。贯彻落实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要求,统筹制定检查计划,全面应用检查码,加强跨层级、跨条线、跨部门联合检查,强化问题发现处置,实现涉企行政检查质效和企业感受度双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