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备案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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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食药监食流〔2017〕266号

各区市场监管局,市食药监局执法总队: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规范本市食品贮存和运输经营行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颁布了《上海市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为有序推进本市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备案管理工作,现将《上海市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备案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推进实施。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市食药监局。

  特此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2月21日

  (联系人:市食药监局食品流通处王磊,23118172,邮箱:wanglei_splt@smda.gov.cn;

  市食药监局信息中心王龙,18917602712,邮箱:wanglong@smda.gov.cn;

  鑫隽软件(上海)有限公司黄鹏,13641768751,邮箱:huangp@lotusoftec.com)

  (公开范围:主动公开)

上海市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备案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上海市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规范本市食品贮存、运输经营行为,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和“放管服”改革要求,根据《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和《上海市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按照“应备尽备”的原则,全面推进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备案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市场监管局应当按照《上海市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至2018年12月,辖区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备案率达到100%,并纳入日常监督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及时处理未备案行为,依法查处食品贮存、运输中的违法行为。

  二、主要措施

  (一)开展摸底调查

  各区市场监管局要组织对辖区内的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开展排摸,掌握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底数,检查经营者的制度建设、经营场所、设备设施和日常经营方式等,并列出应备案企业名单,落实一户一档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

  区市场监管局注册许可机构负责备案管理工作,食品经营监管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工作,属地市场监管所负责日常监管工作。各区市场监管局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理顺工作流程。涉及其它区市场监管局的应及时通报,相关区市场监管局应予配合,并落实事中事后监管,建立日常监管及诚信档案。

  (三)强化宣贯培训

  通过专题培训、政策解读、座谈讨论等形式,加强对《上海市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宣传,督促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熟悉政策规定,主动申请备案,依法依规经营。

  (四)开展绩效评估

  各区市场监管局要对辖区开展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备案推进、事中事后监管等工作情况组织绩效评估,总结分析推进和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与市食药监局的沟通和反馈,并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备案工作的有序开展。

  三、实施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3月底前)

  各区市场监管局要按照《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上海市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组织开展辖区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的专题培训,指导企业进行网上申请备案,帮助企业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行为。

  (二)推进实施阶段(4月—9月)

  各区市场监管局要严格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实际推进落实辖区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的备案工作,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总结备案和监管工作情况,及时解决企业备案中反映的问题,及时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和监管措施。

  (三)总结评估阶段(10—12月)

  各区市场监管局于2018年11月30日前将辖区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备案推进工作情况总结(内容包括:备案开展情况、具体措施、事中事后监管及查处情况、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以及对策和建议等)报送市食药监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市场监管局要将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备案管理工作作为落实《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和2018年食品安全的重点工作之一,作为规范辖区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行为的重要抓手,切实强化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明确工作要求,认真组织推进,至2018年12月底前,实现辖区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应备尽备”,备案率达到100%。市食药监局将加强备案工作的协调,及时指导解决备案中遇到的问题。

  (二)加强协作协调

  各区市场监管局要加强与农业、商务、交通运输和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沟通协作,加强信息互联共享,强化部门联动和联合惩戒。要加强与其他区市场监管部门的配合,对于涉及本辖区备案或监管的,要及时落实备案信息或监管情况的通报工作,确保备案管理工作有序推进。

  (三)加强信息报送

  各区市场监管局要认真总结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备案管理工作的情况,积极探索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管理工作的有效方法,形成具有辖区特点的典型经验做法,并及时报送市食药监局。每季度末20日前报送附件2。备案管理工作中遇有重要问题,及时报送。

  附件:

  1.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备案管理工作有关操作说明

  2.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备案管理工作推进情况统计表

相关附件:
  • 上海市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备案管理工作实施意见附件.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