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DA三十年来首次更新DMF指南
2019-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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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FDA于10月18日发布《药物主文件(DMF)》指南草案,待最终定稿后该指南将取代1989年发布的《药物主文件:指南》。指南在新的法律、政策和程序,以及与GDUFA承诺函相关的程序和电子提交要求的基础上,对DMF的要求和程序做了许多修改。指南文件还提供了关于指南的新联系人。
指南指出,“本指南提供了FDA对DMF的当前看法,这些DMF提交给FDA的文件,可用于提供有关在人用药的生产、加工、包装和贮存中使用的设施、工艺或材料的详细机密信息。DMF还可以包含其它类型的信息(例如,毒理学信息、共享的REMS系统(风险评估与缓解策略))。”
这份22页的指南讨论了DMF的使用以及其法律地位和许可过程,概述了DMF的格式和监管期望,并讨论了与DMF用于生物制品申请的相关问题。指南中还长篇讨论了关于授权信(LOA)流程,如何使用以及LOA中应包含什么和不应包含什么。还讨论了更新DMF的年度报告要求以及DMF增补等。
指南还概述了DMF的四种类型(I类DMF已于2000年取消),以及每种类型的要求,与III类和IV类DMF相关的材料的澄清和重组等。
DA还讨论了生物制品许可申请(BLA)的DMF与药品申请(NDA、ANDA)的DMF之间的区别。FDA指出,虽然两者在很大程度上是相似的,“但仍存在显著差异:通常希望BLA持有人了解并控制其拥有许可的生物制品的制造工艺。对于根据《公共卫生服务法案》(PHS法案)的BLA中的生物制品,科学上,FDA通常不允许申请人通过参考DMF合并有关原料药、原料药中间体或制剂的信息;FDA通常希望将此类信息直接通过BLA提交。”
此外,关于DMF持有人非生产商的情况,指南指出,“总体而言,FDA希望DMF持有人是DMF所含物料的生产商。但如果DMF持有人不是生产商,DMF应包括一份声明,说明DMF持有人对生产DMF所涵盖的所有物料承担全部责任。”
(摘编自识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