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徐汇区“化妆品小样”规范经营指引(试行)》的通知
2023-04-05
来源: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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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市监药化〔2023〕43号
执法大队,各科室,各市场监督管理所:
《徐汇区“化妆品小样”规范经营指引(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落实。
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4日
徐汇区“化妆品小样”规范经营指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化妆品经营活动,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化妆品产业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指引。
一、本指引所称“化妆品小样”是指相对于市场上销售的化妆品正装,用规格较小的容器包装的化妆品。小样产品和正装产品除规格外应保持一致,并与产品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
二、销售、使用化妆品小样,以及在销售、使用中以免费试用、赠予、兑换等形式向消费者提供化妆品小样的化妆品经营者,适用本指引。
三、经营化妆品小样应当和化妆品经营者一样,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化妆品质量安全责任意识,依法依规经营。
四、经营者销售、使用、免费试用、赠予、兑换等形式提供的化妆品小样必须具备合法的化妆品属性,必须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五、化妆品小样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中文标签,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产品中文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编号;
(二)注册人、备案人的名称、地址,注册人或者备案人为境外企业的,应当同时标注境内责任人的名称、地址;
(三)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国产化妆品应当同时标注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四)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
(五)全成分;
(六)净含量;
(七)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
具有包装盒的化妆品小样产品,还应当同时在直接接触内容物的包装容器上标注产品中文名称和使用期限。
六、净含量不大于15g或者15mL的化妆品小样产品,仅需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产品中文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编号、注册人或者备案人的名称、净含量、使用期限等信息,其他应当标注的信息可以标注在随附于产品的说明书中。
七、经营化妆品小样应当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供应商审查制度等合法合规经营的规章制度。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1年;产品使用期限不足1年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八、实行统一配送的化妆品小样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统一进行查验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企业总部应当保证所属分店能提供所经营化妆品的相关记录和凭证,并保存可供追溯的配送记录。
九、经营儿童化妆品小样的,还应当查验产品上儿童化妆品标志,并对所经营儿童化妆品标签信息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上公布的相应产品信息进行核对。
十、经营化妆品小样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十一、经营化妆品小样应当在其服务场所内显著位置展示其销售、使用的化妆品样品,方便消费者查阅化妆品小样的全部信息。
十二、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化妆品小样,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全面、真实、准确披露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一致的化妆品标签等信息。经营儿童化妆品小样的,还应当在产品展示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儿童化妆品标志。
十三、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化妆品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十四、发现化妆品存在质量缺陷或者其他问题,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使用,并向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
十五、经营化妆品应当按不同规格明码标价,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其他费用;不得虚构优惠折价。
十六、经营化妆品小样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做好售后服务,及时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合法诉求。
十七、本指引由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原文地址:https://www.xuhui.gov.cn/xxgk/portal/article/detail?id=8a4c0c068728bbfc018772ff73b2036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