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委托生产申请办事指南
2008-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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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委托生产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药品委托生产申请
分项名称:
药品委托生产延续申请;
药品委托生产变更申请;
《药品委托生产批件》注销申请;
出具《审核意见》申请(适用于委托方为外省市药品生产企业,受托方为本市药品生产企业的情形)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45号令);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
3.《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8月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4号)。
4.《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14年8月1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第36号)。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1.主体名称: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审批权限
(1)对委托方为本市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委托生产情形,核发《药品委托生产批件》。
(2)对委托方为外省市药品生产企业,且受托方为本市药品生产企业的情形,出具《审查意见》。
(二)审批内容
药品委托生产申请,包含核发、延续、变更和注销。
(三)法律效力
未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委托生产批件》,不得委托或受托生产药品。
(四)审批对象
本市药品生产企业。
五、审批条件
准予药品委托生产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委托方和受托方均应是持有与委托生产药品相适应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
(二)委托方应当取得委托生产药品的批准文号。
(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及其复方制剂,医疗用毒性药品,生物制品,多组分生化药品,中药注射剂和原料药不得委托生产。
(四)放射性药品的委托生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五)审批申请提交的资料和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六、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全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符合以下标准:
1.申报资料按本受理标准附件中载明的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
2.申报资料每项文件之间应有带标签的隔页纸分隔,并标明项目编号。
3.由企业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4.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清晰,并加盖企业公章。
5.申报资料应当使用中文,根据外文资料翻译的申报资料,应当同时提供原文。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首次核发
| 序号 |
提交申请材料名称 |
性质 |
数量 |
分类 |
要求 |
| 1 |
《药品委托生产申请表》。跨省委托的,应同时提交受托方所在地省局的审查意见。 |
原件 |
2 |
纸质 |
A4标准制作;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名 |
| 2 |
委托方和受托方持有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
复印件 |
1 |
纸质 |
A4标准制作;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名 |
| 3 |
委托方和受托方持有的与拟委托生产药品相适应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
复印件 |
1 |
纸质 |
A4标准制作;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名 |
| 4 |
委托方拟委托生产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及附件的复印件,包括与拟委托生产药品相关的各种批准文件,如药品注册批件、补充申请批件、药品标准颁布件、修订件等。附件指上述批件的附件,如药品标准、说明书、标签样稿等。拟委托生产大容量注射剂,且包装容器为塑料袋或塑料瓶的,还应提交相关药包材批准证明文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 |
A4标准制作;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名 |
| 5 |
委托方拟委托生产药品的包装、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实样和委托生产药品拟采用的包装、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式样及色标。 |
复印件及实样 |
1 |
纸质 |
A4标准制作;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名 |
| 6 |
委托方对受托方的生产条件、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情况的考核报告。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6.1、受托方的技术人员,厂房、设施、设备等生产条件和能力,以及质检机构、检测设备等质量保证体系能否满足拟委托生产药品的需要。 6.2、委托双方关键生产步骤的设备名称、型号、技术参数和产能以及委托生产前后批量变化情况的对比分析。 6.3、详细说明拟委托生产药品的处方、生产工艺与委托方的一致性,并同时提供委托方的处方、生产工艺、工艺参数和生产规模等资料。对拟委托生产药品的原料药来源、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等与委托方一致性也应进行说明并提供相关资料。 6.4、如受托方负责对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进行检验,应提交受托方对委托方已批准的质量标准中的检验方法进行验证或确认的资料。 6.5、质量对比研究资料。对受托方生产的三批药品的质量进行研究,并与委托方生产的药品进行比较。质量标准中有溶出度或释放度检查项目的口服固体制剂,必须提供溶出度、释放度研究数据。 6.6、如拟委托生产药品在受托方的生产与其他产品需共线生产,应提交共线生产的产品情况和风险评估报告。 |
原件 |
1 |
纸质 |
A4标准制作;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名 |
| 7 |
委托生产合同。合同应包括质量协议,要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的相关要求,明确规定双方在药品委托生产管理、质量控制等方面的质量责任及相关的技术事项,特别是要明确原辅料、包装材料的采购、检验和放行以及产品检验、放行中委托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
复印件 |
1 |
纸质 |
A4标准制作;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名 |
| 8 |
委托方应对受托方生产的连续三批药品进行抽样并送委托方或受托方所在地省级药品检验机构检验,提交检验报告书。 |
原件 |
1 |
纸质 |
A4标准制作;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名 |
| 9 |
委托生产承诺书。内容应包括委托生产期间,委托方规范生产行为、合法合规生产;委托方全过程监督指导;双方法律责任、质量责任、和自觉接受并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等内容。 |
原件 |
1 |
纸质 |
A4标准制作;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名 |
| 10 |
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
原件 |
1 |
纸质 |
A4标准制作;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名 |
| 11 |
办理人不是委托方药品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本人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
原件 |
1 |
纸质 |
A4标准制作;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名 |
2.申请延续
| 序号 |
提交申请材料名称 |
性质 |
数量 |
分类 |
要求 |
| 1 |
《药品委托生产申请表》。跨省委托的,应同时提交受托方所在地省局的审查意见。 |
原件 |
2 |
纸质 |
A4标准制作;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名 |
| 2 |
委托方和受托方持有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
复印件 |
1 |
纸质 |
A4标准制作;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名 |
| 3 |
委托方和受托方持有的与拟委托生产药品相适应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
复印件 |
1 |
纸质 |
A4标准制作;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名 |
| 4 |
委托方拟委托生产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及附件的复印件,包括与拟委托生产药品相关的各种批准文件,如药品注册批件、补充申请批件、药品标准颁布件、修订件等。附件指上述批件的附件,如药品标准、说明书、标签样稿等。拟委托生产大容量注射剂,且包装容器为塑料袋或塑料瓶的,还应提交相关药包材批准证明文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 |
A4标准制作;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名 |
| 5 |
上次批准的《药品委托生产批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 |
A4标准制作;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名 |
| 6 |
上次委托生产期间,生产、质量情况的总结。总结应包括:上次委托生产期间生产了多少批次药品、质量回顾分析、委托方对委托生产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措施、以及委托过程中对发现问题采取的纠正和预防措施。进行产品质量回顾分析应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的相关要求。 |
原件及相关文件复印件 |
1 |
纸质 |
A4标准制作;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名 |
| 7 |
与上次《药品委托生产批件》发生变化的证明文件。在上次委托生产期间,如药品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委托生产药品的包装、批准证明文件、质量标准发生了变化,应对变更情况及是否影响拟委托生产药品质量进行说明,并提供变更后的证明文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 |
A4标准制作;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名 |
| 8 |
委托生产合同。合同应包括质量协议,要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的相关要求,明确规定双方在药品委托生产管理、质量控制等方面的质量责任及相关的技术事项,特别是要明确原辅料、包装材料的采购、检验和放行以及产品检验、放行中委托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
复印件 |
1 |
纸质 |
A4标准制作;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名 |
| 9 |
上次委托生产期间,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委托生产双方现场检查的报告或记录,以及被检查单位的整改报告。 |
复印件 |
1 |
纸质 |
A4标准制作;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名 |
| 10 |
委托生产承诺书。内容应包括委托生产期间,委托方规范生产行为、合法合规生产;委托方全过程监督指导;双方法律责任、质量责任、和自觉接受并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等内容。 |
原件 |
1 |
纸质 |
A4标准制作;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名 |
| 11 |
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
原件 |
1 |
纸质 |
A4标准制作;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名 |
| 12 |
办理人不是委托方药品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本人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
原件 |
1 |
纸质 |
A4标准制作;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名 |
3.申请变更生产线(同一受托方,受托生产地址不变)
| 序号 |
提交申请材料名称 |
性质 |
数量 |
分类 |
要求 |
| 1 |
《药品委托生产申请表》。跨省委托的,应同时提交受托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审查意见。 |
原件 |
2 |
纸质 |
A4标准制作;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名 |
| 2 |
委托方和受托方持有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
复印件 |
1 |
纸质 |
A4标准制作;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名 |
| 3 |
委托方和受托方持有的与拟委托生产药品相适应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
复印件 |
1 |
纸质 |
A4标准制作;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名 |
| 4 |
委托方拟委托生产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及附件的复印件,包括与拟委托生产药品相关的各种批准文件,如药品注册批件、补充申请批件、药品标准颁布件、修订件等。附件指上述批件的附件,如药品标准、说明书、标签样稿等。拟委托生产大容量注射剂,且包装容器为塑料袋或塑料瓶的,还应提交相关药包材批准证明文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 |
A4标准制作;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名 |
| 5 |
上次批准的《药品委托生产批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 |
A4标准制作;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名 |
| 6 |
上次委托生产期间,生产、质量情况的总结。总结应包括:上次委托生产期间生产了多少批次药品、质量回顾分析、委托方对委托生产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措施、以及委托过程中对发现问题采取的纠正和预防措施。进行产品质量回顾分析应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的相关要求。 |
原件及相关文件复印件 |
1 |
纸质 |
A4标准制作;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名 |
| 7 |
与上次《药品委托生产批件》发生变化的证明文件。在上次委托生产期间,如药品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委托生产药品的包装、批准证明文件、质量标准发生了变化,应对变更情况及是否影响拟委托生产药品质量进行说明,并提供变更后的证明文件。 |
原件 |
1 |
纸质 |
A4标准制作;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名 |
| 8 |
委托生产合同。合同应包括质量协议,要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的相关要求,明确规定双方在药品委托生产管理、质量控制等方面的质量责任及相关的技术事项,特别是要明确原辅料、包装材料的采购、检验和放行以及产品检验、放行中委托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
复印件 |
1 |
纸质 |
A4标准制作;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名 |
| 9 |
上次委托生产期间,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委托生产双方现场检查的报告或记录,以及被检查企业的整改报告。 |
复印件 |
1 |
纸质 |
A4标准制作;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名 |
| 10 |
委托双方关键生产步骤的设备名称、型号、技术参数和产能以及委托生产前后批量变化情况的对比分析;与拟委托生产药品共线生产的产品情况和风险评估报告。 |
原件 |
1 |
纸质 |
A4标准制作;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名 |
| 11 |
委托方应对受托方生产的连续三批药品进行抽样并送委托方或受托方所在地省级药品检验机构检验,提交检验报告书。 |
原件 |
1 |
纸质 |
A4标准制作;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名 |
| 12 |
委托生产承诺书。内容应包括委托生产期间,委托方规范生产行为、合法合规生产;委托方全过程监督指导;双方法律责任、质量责任、和自觉接受并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等内容。 |
原件 |
1 |
纸质 |
A4标准制作;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名 |
| 13 |
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
原件 |
1 |
纸质 |
A4标准制作;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名 |
| 14 |
办理人不是委托方药品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本人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
原件 |
1 |
纸质 |
A4标准制作;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名 |
4. 申请变更委托方和受托方企业名称
| 序号 |
提交申请材料名称 |
性质 |
数量 |
分类 |
要求 |
| 1 |
企业的申请报告 |
原件 |
1 |
纸质 |
A4标准制作;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名 |
| 2 |
提供有关管理机构同意更名的文件复印件,变更后的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 |
A4标准制作;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名 |
| 3 |
《药品委托生产批件》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 |
A4标准制作;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名 |
| 4 |
委托生产承诺书。内容应包括委托生产期间,委托方规范生产行为、合法合规生产;委托方全过程监督指导;双方法律责任、质量责任、和自觉接受并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等内容。 |
原件 |
1 |
纸质 |
A4标准制作;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名 |
| 5 |
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
原件 |
1 |
纸质 |
A4标准制作;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名 |
| 6 |
办理人不是委托方药品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本人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
原件 |
1 |
纸质 |
A4标准制作;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名 |
5.申请注销批件
| 序号 |
提交申请材料名称 |
性质 |
数量 |
分类 |
要求 |
| 1 |
申请报告 |
原件 |
1 |
纸质 |
A4标准制作;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名 |
| 2 |
有效期内的《药品委托生产批件》 |
原件 |
1 |
纸质 |
A4标准制作;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名 |
6.申请出具首次审查意见
| 序号 |
提交申请材料名称 |
性质 |
数量 |
分类 |
要求 |
| 1 |
《药品委托生产申请表》。跨省委托的,应同时提交受托方所在地省局的审查意见。 |
原件 |
3 |
纸质 |
A4标准制作;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名 |
| 2 |
委托方和受托方持有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
复印件 |
1 |
纸质 |
A4标准制作;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名 |
| 3 |
委托方和受托方持有的与拟委托生产药品相适应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
复印件 |
1 |
纸质 |
A4标准制作;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名 |
| 4 |
委托方拟委托生产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及附件的复印件,包括与拟委托生产药品相关的各种批准文件,如药品注册批件、补充申请批件、药品标准颁布件、修订件等。附件指上述批件的附件,如药品标准、说明书、标签样稿等。拟委托生产大容量注射剂,且包装容器为塑料袋或塑料瓶的,还应提交相关药包材批准证明文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 |
A4标准制作;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名 |
| 5 |
委托方拟委托生产药品的包装、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实样和委托生产药品拟采用的包装、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式样及色标。 |
复印件及实样 |
1 |
纸质 |
A4标准制作;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名 |
| 6 |
委托方对受托方的生产条件、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情况的考核报告。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6.1、受托方的技术人员,厂房、设施、设备等生产条件和能力,以及质检机构、检测设备等质量保证体系能否满足拟委托生产药品的需要。 6.2、委托双方关键生产步骤的设备名称、型号、技术参数和产能以及委托生产前后批量变化情况的对比分析。 6.3、详细说明拟委托生产药品的处方、生产工艺与委托方的一致性,并同时提供委托方的处方、生产工艺、工艺参数和生产规模等资料。对拟委托生产药品的原料药来源、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等与委托方一致性也应进行说明并提供相关资料。 6.4、如受托方负责对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进行检验,应提交受托方对委托方已批准的质量标准中的检验方法进行验证或确认的资料。 6.5、质量对比研究资料。对受托方生产的三批药品的质量进行研究,并与委托方生产的药品进行比较。质量标准中有溶出度或释放度检查项目的口服固体制剂,必须提供溶出度、释放度研究数据。 6.6、如拟委托生产药品在受托方的生产与其他产品需共线生产,应提交共线生产的产品情况和风险评估报告。 |
原件 |
1 |
纸质 |
A4标准制作;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名 |
| 7 |
委托生产合同。合同应包括质量协议,要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的相关要求,明确规定双方在药品委托生产管理、质量控制等方面的质量责任及相关的技术事项,特别是要明确原辅料、包装材料的采购、检验和放行以及产品检验、放行中委托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
复印件 |
1 |
纸质 |
A4标准制作;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名 |
| 8 |
委托方应对受托方生产的连续三批药品进行抽样并送委托方或受托方所在地省级药品检验机构检验,提交检验报告书。 |
原件 |
1 |
纸质 |
A4标准制作;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名 |
| 9 |
委托生产承诺书。内容应包括委托生产期间,委托方规范生产行为、合法合规生产;委托方全过程监督指导;双方法律责任、质量责任、和自觉接受并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等内容。 |
原件 |
1 |
纸质 |
A4标准制作;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名 |
| 10 |
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
原件 |
1 |
纸质 |
A4标准制作;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名 |
| 11 |
办理人不是委托方药品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本人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
原件 |
1 |
纸质 |
A4标准制作;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名 |
7.申请出具延续委托审查意见
| 序号 |
提交申请材料名称 |
性质 |
数量 |
分类 |
要求 |
| 1 |
《药品委托生产申请表》。 |
原件 |
3 |
纸质 |
A4标准制作;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名 |
| 2 |
委托方和受托方持有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
复印件 |
1 |
纸质 |
A4标准制作;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名 |
| 3 |
委托方和受托方持有的与拟委托生产药品相适应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
复印件 |
1 |
纸质 |
A4标准制作;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名 |
| 4 |
委托方拟委托生产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及附件的复印件,包括与拟委托生产药品相关的各种批准文件,如药品注册批件、补充申请批件、药品标准颁布件、修订件等。附件指上述批件的附件,如药品标准、说明书、标签样稿等。拟委托生产大容量注射剂,且包装容器为塑料袋或塑料瓶的,还应提交相关药包材批准证明文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 |
A4标准制作;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名 |
| 5 |
上次批准的《药品委托生产批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 |
A4标准制作;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名 |
| 6 |
上次委托生产期间,生产、质量情况的总结。总结应包括:上次委托生产期间生产了多少批次药品、质量回顾分析、委托方对委托生产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措施、以及委托过程中对发现问题采取的纠正和预防措施。进行产品质量回顾分析应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的相关要求。 |
原件及相关文件复印件 |
1 |
纸质 |
A4标准制作;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名 |
| 7 |
与上次《药品委托生产批件》发生变化的证明文件。在上次委托生产期间,如药品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委托生产药品的包装、批准证明文件、质量标准发生了变化,应对变更情况及是否影响拟委托生产药品质量进行说明,并提供变更后的证明文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 |
A4标准制作;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名 |
| 8 |
委托生产合同。合同应包括质量协议,要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的相关要求,明确规定双方在药品委托生产管理、质量控制等方面的质量责任及相关的技术事项,特别是要明确原辅料、包装材料的采购、检验和放行以及产品检验、放行中委托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
复印件 |
1 |
纸质 |
A4标准制作;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名 |
| 9 |
上次委托生产期间,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委托生产双方现场检查的报告或记录,以及被检查单位的整改报告。 |
复印件 |
1 |
纸质 |
A4标准制作;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名 |
| 10 |
委托生产承诺书。内容应包括委托生产期间,委托方规范生产行为、合法合规生产;委托方全过程监督指导;双方法律责任、质量责任、和自觉接受并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等内容。 |
原件 |
1 |
纸质 |
A4标准制作;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名 |
| 11 |
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
原件 |
1 |
纸质 |
A4标准制作;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名 |
| 12 |
办理人不是委托方药品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本人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
原件 |
1 |
纸质 |
A4标准制作;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名 |
(三)申请文书名称
《药品委托生产申请表》(附录1);
(一)受理(补正)期限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申请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审批办理期限
(1)首次申请、延续申请、生产线变更申请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需要进行生产现场检查的,所需时间另计。
生产现场检查时限为40个工作日。需企业补正材料的、现场检查发现缺陷内容要求企业整改的、对整改情况需进行现场核查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2)委托方和受托方企业名称变更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3)注销批件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应注销手续。
(4)出具审查意见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应审查手续。
八、审批证件
(一)委托方为本市药品生产企业的,审批证件为《药品委托生产批件》;
(二)跨省市药品委托生产,且受托方本市药品生产企业的,审查证件为《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意见》。
九、办事流程
详见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系统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一、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中心、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证审批中心自贸区分中心
接收地址:上海市黄陂北路55号1楼、上海市基隆路9号1楼自贸区管委会综合服务31、32号窗口
(二)接收时间: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中心:
星期一至星期四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7:00
星期五上午9:00~11:30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证审批中心自贸区分中心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7:00
十二、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中心(上海市黄陂北路55号);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证审批中心自贸区分中心(上海市基隆路9号1楼自贸区管委会综合服务31、32号窗口)
(二)电话咨询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中心:23118262、23118263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证审批中心自贸区分中心:(021)58696095、58696096
(三)网上咨询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网(http://www.shfda.gov.cn)“在线咨询”栏目
十三、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受理中心
(二)电话投诉
(021)12331
(三)网上投诉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网(http://www.shfda.gov.cn)“互动平台”栏目
(四)电子邮件投诉
Email:jbslzx@smda.gov.cn
(五)信函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名称: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受理中心
通讯地址:上海市柳州路615号
邮政编码:200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