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尿素[13C]呼气试验诊断试剂有关问题的复函(2016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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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食药监药械流〔2016〕73号

札德医疗器械(上海)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尿素[13C]呼气试验诊断试剂有关问题认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对“尿素[13C]呼气试验诊断试剂盒”的药品注册批件(药品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61169)、国家药品标准(YBH19362006-2015Z)、尿素[13C]呼气试验诊断试剂盒说明书的有关信息,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尿素碳[13C]呼气试验药盒有关管理事宜的公告》(2011年第2号),“尿素[13C]呼气试验诊断试剂盒”应作为化学药品管理。

  因此,相关单位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和使用尿素[13C]呼气试验诊断试剂盒。经营该类产品的企业必须凭含有“化学药品”经营范围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合法经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