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4-03-14 保护视力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默认 【字体: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沪食药监流通〔2014〕54号

  

各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关于加强互联网药品销售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文件中对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销售管理的要求,进一步明确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交易服务许可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互联网医疗器械销售管理

  根据《暂行规定》的要求,通过互联网销售医疗器械必须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而申请通过互联网向个人消费者提供医疗器械交易服务的企业必须是医疗器械零售连锁企业(包括持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通过互联网销售的医疗器械产品类别应当符合其《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经营范围。我局在为从事互联网医疗器械销售的企业核发《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时,将在经营范围中注明“限医疗器械,产品类别与其《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经营范围一致”或者“含医疗器械,产品类别与其《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经营范围一致”。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互联网医疗器械销售有新规定,届时按新规定执行。

  二、加强互联网销售药品的物流管理

  《通知》指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通过互联网销售药品时,应当具备并使用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暂行规定》等文件要求的药品物流体系,从而保证在售药品的质量安全。因此,本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通过企业配送中心统一发货的,或者委托同一法定代表人的(或为控股方的)药品批发企业配送药品的,方可申请和从事通过互联网向个人消费者提供药品交易服务,从而保证互联网药品交易储运环节质量的可控性和规范性。

  特此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