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药监通告〔2025〕8号
我局在2024年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部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已不在其《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载明的生产地址从事医疗器械生产活动,且无法联系到相关人员,具体名单和检查情况详见附件。
根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53号令)第十五条规定,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生产地址变更或者生产范围增加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变更。
请相关企业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个月内,通过“上海一网通办”平台(网址:https://zwdtuser.sh.gov.cn)向我局提出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变更申请。
特此通告
附件:部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情况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11日
(公开范围: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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