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清单(2026版)》的通知
2026-10-13
来源:市药品监管局 文号: 沪药监法〔2026〕1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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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场监管局,市药品监管局机关各处、稽查局、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按照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宣传教育法》,进一步明确普法内容和普法责任,落实普法责任制,根据《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委办发〔2018〕7号),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对我局2023年印发的《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清单(2023版)》予以调整。现将调整后的《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清单(2026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10月9日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清单(2026版)
一、重点宣传普及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单及责任部门
1.习近平法治思想(机关各处、稽查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市场监管局);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机关各处、稽查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市场监管局)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法规处、各业务处、稽查局、各区市场监管局)
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进口药材管理办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药品进口管理办法》(药品注册处、药品监管处、稽查局、药审中心、监测中心、药检院、包材所、各区市场监管局)
5.《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上海市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上海市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器械注册处、器械监管处、稽查局、器审中心、监测中心、医械院、各区市场监管局)
6.《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上海市浦东新区化妆品产业创新发展若干规定》(化妆品监管处、稽查局、器审中心、监测中心、药检院、各区市场监管局)
7.《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国家药监局、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对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内部举报人举报实施奖励的公告》《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上海市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综合处、业务监督处、稽查局、各区市场监管局)
8.《信访工作条例》《上海市信访条例》(综合处、各业务处、稽查局、各区市场监管局)
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稽查局、法规处、业务监督处、各区市场监管局)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综合处、各区市场监管局)
11.《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机关党委、稽查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市场监管局)
二、项目清单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年度法治宣传工作计划,将习近平法治思想纳入党委(组)中心组集体学习,纳入执法人员必学内容,纳入重点培训班课程。将宪法法律党内法规学习列入学习计划,明确任务要求,加强检查指导,并做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信息上报和年度工作总结。
(二)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普法
完善党委(组)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领导干部应知应会法律法规清单制度、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领导干部出庭应诉制度和重大决策法律专家咨询制度等。各单位安排中心组学习或开展领导干部法律讲座每年至少2次,单位负责人带头讲法治课每年至少1次。行政机关组织干部庭审旁听(包括现场或网上观看视频)每年不少于3次,单位负责人出庭应诉每年至少1次(当年没有复议诉讼的除外)。做好领导干部学习培训情况的督促检查和年度评估考核,开展党政领导干部述法工作并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深入持续加强党章党规党纪学习教育,将党内法规教育纳入党支部学习重要内容,不断提升全面从严治党实效。
(三)全面开展执法人员法律法规培训
各单位应通过任职培训、专业培训、委托培训等多种形式开展法律培训,将公共行政法和药品专业法律法规培训纳入本市药品监管部门干部教育培训管理计划。鼓励每人每年自学法律时间不少于30学时。对于新录用的公务员、新上岗的执法人员应当执行初任培训制度和行政执法证考试,把法律知识作为培训的重要内容,通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四)把普法融入制度建设过程
健全公开征求意见和政策解读机制。规范性文件草案要通过门户网站、微信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及时通报情况;制发规范性文件,同步进行政策解读。
及时宣传解读新修订、新出台的药品法律法规规章,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等内容讲清讲透。
(五)健全以案释法工作机制
建立健全以案释法工作机制。继续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行政复议、重大案件研究、信息公开等方面的指导作用,创新方式方法,采用现场执法说理、案后回访教育、个案行政指导等多种方式,将法治宣传教育融入行政许可、日常监管和执法办案过程中。推进典型案例指导工作。结合社会热点,开展案例解析发布,以生动直观的形式开展精准法治宣传教育,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引导、规范、预防与教育功能。
(六)开展系列主题宣传活动
认真组织开展“12·4”国家宪法日活动,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宪法意识。不断丰富拓展普法宣传渠道,结合“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全国药品安全宣传周”等主题宣传活动,面向社会广泛开展药品安全法治宣传教育,持续扩大普法覆盖面,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药品安全的良好法治环境。
(七)开展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宣传培训
继续推进产业集聚区普法,切实服务上海市生物医药产业创新高质量发展。以增强企业主体责任和诚信守法意识为重点,加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法治宣传教育。各单位对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执业药师、检验和销售专业人员等直接关系产品安全质量的关键岗位人员,每年至少组织1次专业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八)开展法律法规社会宣传活动
围绕药品监管重点工作,有序开展药品普法社会宣传活动。结合不同地区、不同时期、不同群体的特点和需求,分类实施法治宣传教育,帮助消费者了解药品法律知识、提高依法维权意识,注重对社区、村(居)委会药品法律及科普宣教活动覆盖面。
(九)不断创新法治宣传载体
创新宣传载体,充分发挥法治基地、阵地、报刊、广播、电视和新媒体等在普法宣传中的作用,充分利用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拓展门户网站、微信、微视频、手机APP等新媒体以及生物医药产品注册指导服务工作站、化妆品注册备案咨询服务工作站等渠道,使法治宣传教育形式更加多元、更有实效。
(十)完善法治舆论引导工作机制
加强与媒体沟通合作,围绕监管中心工作加强新闻和信息发布工作,积极推进药品监管信息公开。加强药品信用体系建设,强化联合惩戒,推动落实依法处罚到人,加大违法案件信息公开和宣传力度。
针对涉及药品的热点事件和社会关注问题,组织执法人员、专家、法律顾问等进行及时权威的法治解读。
三、重点普法对象
(一)上海药品监管系统各级领导干部、全体执法人员。
(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者。
(三)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使用者、消费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