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本市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5-03-14 来源:市药品监管局 保护视力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默认 【字体: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沪药监人〔2025〕3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保障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执业药师队伍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和《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做好本市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管理

  本市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

  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共同负责本市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

  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在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指导下,承担本市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的具体管理服务事务,包括继续教育机构遴选,监督检查继续教育机构的教学计划、培训方案、课程内容、授课师资,开展教学质量评估考核、学时管理等工作。

  二、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对象

  执业药师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执业药师注册执业的必要条件。本市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和其他需要提供药学服务的单位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三、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内容、方式和学时管理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公需科目包括执业药师应当普遍掌握的政治理论、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从事药品质量管理和药学服务工作应当掌握的行业政策法规,药品管理、处方审核调配、合理用药指导等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以及行业发展需要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

  本市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方式包括网络培训、脱产培训和其他继续教育活动。其他继续教育活动按照《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执行。执业药师可自主选择继续教育方式和机构。

  执业药师每年参加的继续教育不少于90学时(1学时不少于45分钟)。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60学时。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时计(折)算标准按照《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执行。

  四、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经费投入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实行政府、社会、执业药师注册执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投入机制。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公需科目,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遴选优质课程,免费开展培训。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专业科目,由本市经遴选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组织实施。相关机构应突出公益性,按照弥补成本、以支定收的原则,结合市场需求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合法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为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活动提供保障。鼓励用人单位全额报销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的费用,提高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的积极性。

  五、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

  (一)遴选条件

  本市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应具备与继续教育目的任务相适应的教学资质、教学场所、教学设施、师资和人员,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架构和管理制度,不断提高继续教育质量。提供网络培训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继续教育信息技术系统,应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加强网络培训学习考勤、成效考核、监督管理,规范网络培训行为。

  (二)遴选范围

  本市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遴选范围包括依法成立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社会组织的培训机构等各类教育培训机构。

  (三)工作职责

  1. 按照要求制订相应的教学计划、培训方案,配备授课资源和师资,组织实施培训、考核(考试)等工作。

  2. 建立健全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档案,如实记录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内容、方式和考试考核结果等,依法依规出具继续教育学时证明。

  3. 充分调研培训需求,积极开发和更新维护课件资源,加强教学改革和科研,推进国内外学术技术交流与合作,不断丰富继续教育课程体系。每年及时报送年度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实施情况,接受培训质量评估考核。

  4. 做好继续教育信息公开,依托信息平台主动向社会公开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履行服务承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5. 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市药品监管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求的关于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其他工作。

  (四)考核监督

  1.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不得采取弄虚作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不得以继续教育名义组织旅游或者组织与继续教育培训无关的活动,不得以继续教育名义乱收费或者只收费不培训,继续教育培训考试考核不得流于形式,以及不得从事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

  2. 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在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指导下,对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教学质量进行动态监测,监测情况作为继续教育机构评估考核的重要指标。

  3.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存在违反《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行为的,或存在未履行工作职责、培训质量监测结果较差等情况,将不再继续承担本市执业药师继续教育任务。情节严重的,由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六、其他

  1.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执业药师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把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执业药师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高一级职称资格的重要条件。

  2. 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时在当年度有效,原则上不得结转或者顺延至以后年度。执业药师因伤、病、孕等特殊原因无法在当年度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由用人单位出具证明,可于下一年度内补学完成上一年度规定的学时。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档案信息归集至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共服务平台,继续教育学时计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和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

  3.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市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为保证本市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的延续性和稳定性,原继续教育机构可继续承担相关工作。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3月7日

  (公开范围: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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