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延续阶段性降低上海市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
2025-01-16 来源:市药品监管局 保护视力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默认 【字体: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沪药监公告〔2025〕1号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着力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关于阶段性降低国产药品注册费、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沪发改价调﹝2024﹞63号),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继续执行《关于阶段性降低上海市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沪药监公告﹝2024﹞1号),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16日

  (公开范围:主动公开)

      全部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