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2018年11月23日)
2018-11-23
保护视力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默认 【字体: 大 中 小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上海伊娃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你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下列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你公司未依照规定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你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下列行政处罚:
警告。
综上,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下列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依据《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食药监(总)罚处字[2017]第2220170053号)。请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前来领取该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你公司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或其他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提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食药监(总)罚处字[2017]第2220170053号
联系地址:徐汇区柳州路615号1号楼703室
邮政编码:200233
联系电话:61675493、61675496
联系人:王海波、黄懿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11月22日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