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2018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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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伊娃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你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对你公司作出下列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你公司未依照规定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你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对你公司作出下列行政处罚:

  警告。

  综上,本机关拟对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下列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现依据《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沪食药监(总)罚先告字[2017]第0053号)。请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前来领取该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你公司对本机关拟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有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本机关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特此公告。

  附件:《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沪食药监(总)罚先告字[2017]第0053号)

  联系地址:徐汇区柳州路615号1号楼703室

  邮政编码:200233

  联系电话:61675493、61675496

  联系人:王海波、黄懿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8月24日

相关附件:
  • 沪食药监(总)罚先告字[2017]第0053号2.jpg
  • 沪食药监(总)罚先告字[2017]第0053号1.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