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听证告知书送达公告(2014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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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兰宝日化有限公司:
  经核查,你公司涉嫌存在不符合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及生产无中文标识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六条第(二)、(三)、(四)项和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你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拟对你公司处罚如下:
  1、警告;
  2、停产化妆品三十天。
  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听证告知书,现依据《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听证告知书》(沪食药监(总)听告字[2014]第8042号)。请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前来领取该听证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听证告知书》(沪食药监(总)听告字[2014]第80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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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61675483、61675385              
  联系人:高俊杰、金蕾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