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2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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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有关政府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相关规定,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编制了《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药监局”)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请阅读本《指南》。
《指南》将根据情况及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市药监局网站(yjj.sh.gov.cn)上查阅《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
根据《条例》第三章、《规定》第三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市药监局政府信息主要通过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网站(yjj.sh.gov.cn)、“上海药监”微信公众号以及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载体和形式予以主动公开。
(三)公开时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申请接收渠道
1.网上申请。申请人在线申请的,请在市药监局政府网站上在线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提交。(网址:http://xxgk.sh.gov.cn/zwgk_interface/pages/zwgkfront/publicApplyOU.html?ouguid=9b9834c6-53f2-4f10-b206-1cf1c51a6bf5)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可在市药监局政府网站下载《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填写后连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寄至市药监局,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通信地址:上海市宜山路728号,邮编:200233。
3.现场申请。受理机构: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服务中心,受理地址:上海市宜山路728号3号楼底楼大厅,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周一至周四下午:13:30-17:00(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021-63269368。
(二)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市药监局信息公开申请现场受理点领取或在市药监局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下载打印。
2.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4.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详见附表)。
(三)申请办理的有关说明
本机关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对于符合《条例》《规定》申请要求的,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第三十八条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根据相关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对于其他情形的,按照《规定》第三十九条作出相应处理。
3.办理期限: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经补正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市药监局综合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市药监局综合处负责牵头组织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办公地址:上海市宜山路728号;联系电话:021-54909017。传真号码:021-63558611;电子邮箱:yjj03@yjj.shanghai.gov.cn(本邮箱仅用于接收政府信息公开咨询及有关意见建议,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参阅前述“申请接收渠道”)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附表
收费项目 | 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 | |||||||
收费依据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 | |||||||
收费主体 |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 |||||||
收费对象 |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达到收费标准的申请人 | |||||||
收费标准 | 计收类型 | 按件计费 | 按量计费 | |||||
适用情形 | 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 | 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 | ||||||
计收方式 | 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累计计数 | 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 | ||||||
标准明细 | 10件以下 (含10件) | 11-30件 | 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 30页以下 (含30页) | 31-100页 (含100页)的部分 | 101-200页 (含200页)的部分 | 201页以上的部分 | |
不收费 | 100元/件 | 不收费 | 10元/页 | 20元/页 | 40元/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