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药品“行刑衔接”,本市五部门联合发布《上海市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细则》
2023-08-08
来源:市药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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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等相关部门联合印发了《上海市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前期,市药品监管局会同市级相关部门,认真学习国家药监局、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23年1月联合印发的《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工作办法》),聚焦本市药品领域行刑衔接工作实践中亟需解决的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反复研究论证,部门通力合作,达成一致意见。
《实施细则》以《工作办法》为主要框架,吸收本市既往食品药品领域行刑衔接、涉刑案件检验评估认定制度设置,借鉴其他领域行刑衔接工作措施,固化本市药品领域行刑衔接领域经验做法,明确本市药品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部门间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的原则与举措。
《实施细则》共6章54条,结合上海药品行刑衔接工作实际情况,细化了四方面内容:
一是完善了部门行刑衔接总体要求和工作机制。《实施细则》明确本市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之间应当加强协作,统一法律适用,健全情况通报、案件移送、涉案物品处置、案件会商、信息共享、信息发布等工作机制。同时,各部门应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明确牵头部门及联络员,确保上述机制落到实处。
二是细化了物品处置、检验认定、协作办案等程序。对于确因客观条件限制不宜或不易保管的涉案物品、无标准检验方法的委托检验、明显涉案犯罪案件的提前介入和协作办案等情形,细化了启动和响应流程,在履行法定程序和审批后,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实施细则》进行物品处置、检验认定、协作办案,并明确了跨省市涉案物品的处置原则和要求。
三是提高了行刑衔接案件规范化办理标准。《实施细则》要求,本市各级药监和公检法部门应当建立案件信息跟踪、反馈机制和工作台账,由市级机关适时组织开展检查,每年开展评估和通报,并将结果纳入本市药品安全工作考核。对于各单位办理的重大案件,建立了市药品监管局、市公安局、市人民检察院联合督办机制,细化、明确了督办案件范围、案件办理要求。
四是加强了联合惩诫和法律监督。《实施细则》规定,药品监管部门在收到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后,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实施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人民检察院在行刑衔接全过程依法开展法律监督。
《实施细则》附有《药品领域涉嫌犯罪案件主要涉及罪名和刑事责任追诉标准》,梳理了主要罪名与法律法规,供执法人员办案参阅使用。
《实施细则》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特点:
一是关注药品领域行刑衔接工作实际情况,及时解决衔接难题。结合药监部门专业性强、公安机关刑事侦查手段多样化等工作实际,《实施细则》明确细化了药监部门和公安机关联合办案机制、检察院提前介入机制,建立了本市行刑衔接联络员机制,确保在药品领域涉嫌违法犯罪案件调查取证、抓捕审理、完善监管、通报案件办理情况、涉案物品处置等环节全过程密切协作,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加大对药品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
二是关注药品领域行刑衔接工作流程,完善配套文件指引。《实施细则》明确细化了药监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公安机关向药监部门移送案件的条件以及移送材料要求,统一了案件移送标准。《实施细则》附件汇总了药品领域涉嫌犯罪案件主要涉及罪名和刑事责任追诉标准以及行刑衔接常用文书,便于指引药监部门和公安机关执法人员有效开展行刑衔接工作。
三是关注药品领域行刑衔接的信息共享,充分发挥行刑失信联合惩戒的效应。《实施细则》明确细化了行刑衔接案件的跟踪反馈及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机制。案件移送及协作办案过程中,药监部门、公安机关、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各自落实专人办理,负责开展案件查办工作,并及时对接、汇总药品安全犯罪案件办理信息。药监部门对收到的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需要实施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的,参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构建“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格局。
《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发布,强化了对药品行刑衔接工作的指导和规范,有利于建立部门间的联合办案机制,优化行刑衔接流程,促进药品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无缝衔接;有助于更好地推进“两法两条例”、《刑法修正案(十一)》和《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落地实施,进而推动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取得实效,加大对药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
下一步,市相关部门将抓好《实施细则》落实并开展联合培训,指导基层行政执法人员和刑事司法人员依法办案,提高案件查办的质量和效率,加大对药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严防严管严控药品安全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用械用妆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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