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境外疫苗厂商代理机构备案及疫苗委托配送情况报告的公告(2016年12月5日)
2016-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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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第22号
为贯彻落实《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16年4月23日国务院修订颁布)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6〕74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的实际情况,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卫计疾控〔2016〕24号)的工作部署,现对本市境外疫苗厂商代理机构备案及疫苗委托配送情况报告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注册在本市的境外疫苗厂商代理机构,应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6〕74号)的要求向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二、疫苗生产企业在本市范围内开展委托配送疫苗业务的,应当将所委托的本市配送企业情况向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三、企业可通过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yjj.sh.gov.cn)“网上办事”栏目查询本市境外疫苗厂商代理机构备案及疫苗委托配送情况报告的办事指南及有关信息。
特此公告。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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