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委托检验客户须知
2021-11-05 保护视力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默认 【字体: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1、委托方应当与本机构签订委托检验与项目委托合同,并填写检验委托单,一式两份。

2、委托方对样品及其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委托方提供的样品和资料不真实时,本机构可以拒绝接受委托。

3、委托方应提供委托人身份证或工作证复印件、盖有单位印章的介绍信或委托书。

4、委托方应表明委托样品是否经过其他机构检验或鉴定,对于其他机构已经实施检验或鉴定的,原则上不受理。

5、涉及投诉争议的样品未经过其他机构检验或鉴定的,投诉人可以通过12315或其他政府投诉受理部门确定被投诉人,由争议双方共同委托检验或由投诉受理部门委托检验,为有助于后续维权,希望不以个人单方委托。

6、样品数量和样品状况应当能满足检验及复检的要求(一般要求3倍检验量)。

7、委托方需告知检测项目等相关检测要求,不能笼统要求检测样品质量好坏。委托方应明确或提供用于检测的依据(如产品标准、检测方法等),并签名或加盖公章确认。

8、委托检验的结果仅能证明样品本身的检验项目与所依据标准符合情况的,本机构不出具证明样品所属批次产品的合格报告。

9、委托方应在检验前支付检验押金(现金或支票)。特殊情况,双方约定支付方式和时间。

10、检验周期一般为3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双方自行约定检验周期。

11、检验报告领取时,委托方应在委托样品登记及签收表上签字确认。对委托检验报告有异议,应于报告收到之日起10日内向本检验机构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12、委托方自行取回余样时,须在检验报告领取时或领取后两周内取回,逾期则视为认可由本机构代为处理。

13、委托检验结果仅对送检样品负责,未经本机构同意,委托人不得擅自使用检验结果进行不当宣传;不得用于企业广告;不得用于媒体宣传和报道。

14、根据规定,如检验报告或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或检出非食用物质的或发现潜在风险的,本机构将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5、食品委托检验收费按附件执行,具体按照合同约定,需预付检验费押金。

业务受理电话:021-50798157

 

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检验委托单填写说明

 

样品名称:按照样品外包装标示信息填写,散装样品由委托方提供样品名称。

注册商标:填写样品外包装标示有® ™名称。

生产日期/批号:预包装样品填写标示生产日期、批号,散装样品不填写。

     保质期或有效期:预包装样品填写标示保质期(或有效期),散装样品不填写。

检验类别:勾选“委托”,特殊情况,另行约定。

样品包装:根据样品包装形态勾选“散装”、“预包装”或“非定量包装”。

规格型号:预包装样品填写包装规格,如100mg/粒X50粒/瓶。非定量包装样品填写“散装称重”。

样品数量:根据样品实际情况填写数量。

     质量等级:根据样品实际情况填写质量等级。

样品储存条件:根据样品实际情况勾选“常温”、“冷藏”、“冷冻”。

生产单位:预包装样品和非定量包装样品填写标示生产单位名称,散装样品不填写。

样品来源:一般情况填写委托单位名称,若为投诉争议样品,可填写被投诉人或相对人。

来样方式:勾选“送样”。

检验项目:填写双方沟通确认检测项目名称。

检验依据:填写检测项目采用的具体检验方法。

结果评价:根据双方沟通确认的结果勾选“是”或“否”。

评价依据:若结果评价勾选“是”,填写评价依据。

余样处理方式:委托方自行确认是否退样。

留样到期处理方式:委托方自行勾选“授权承检方处理”或“委托方自行取回”。

委托单位信息:单位名称按介绍信或委托书上的公章填写,该名称将与检验报告书委托单位名称和检验费发票抬头一致。

相关附件:
  • 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食品委托检验收费目录(2023年版).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