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延长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注册费免征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2023-11-30 来源:市药监局 保护视力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默认 【字体: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自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继续执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免征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注册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9号)。

  特此公告。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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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件:沪财税〔2023〕35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