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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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食药监稽〔2018〕28号

各区市场监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执法总队:

  为进一步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依法行政,2017年12月2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印发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食药监稽〔2017〕121号,以下简称《通知》),现予以转发,并结合本市实际,就贯彻落实文件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制度机制,强化监督考核,大力推动实现适用一般程序查处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主动向社会公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将把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本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年度考核并予通报。

  二、根据《通知》和《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沪食药监规〔2018〕1号)的要求,自2018年2月8日起,本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主动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信息:行政处罚案件名称、处罚决定书文号、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公开身份证号码的应当隐去其出生月日四位)、被处罚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编号)、地址(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主要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应当隐去的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等信息的,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四、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决定书末尾处罚信息公开方式建议表述为:“该处罚决定将在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yjj.sh.gov.cn)公示,同时向信用中国网、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送”。

  五、各区市场监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执法总队应当分别在“上海市市场监管行政处罚信息系统”、“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稽查办案管理系统”中录入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相关信息,并生成行政处罚决定书主动公开内容。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将通过数据对接的方式实现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政务外网实时公开。

  特此通知。

  附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食药监稽〔2017〕121号)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2月8日

  (公开范围:主动公开)

相关附件:
  • 附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食药监稽〔2017〕121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