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上海市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第一批)的公示
2021-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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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统一部署要求,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国家《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和《中药配方颗粒国家标准申报资料目录及要求》的有关要求,开展上海市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研究,形成了第一批10个中药配方颗粒拟公示标准。为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现就上述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进行公示(详见附件),公示期为15天。
公示期间,请相关单位认真研究,如有异议,请及时来函将意见反馈至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处,并附相关说明、实验数据和联系方式。来函需加盖公章,同时将公函扫描件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公示期满未回复意见即视为对公示标准无异议。
联系人:卓阳,毛秀红
电话:021-54909077;021-38839900-26602
电子邮件:maoxh71@163.com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728号
邮编:200233
附件:上海市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第一批)公示稿
序号 | 配方颗粒名称 | 序号 | 配方颗粒名称 |
1 | 蜜炙甘草(甘草)配方颗粒 | 6 | 太子参配方颗粒 |
2 | 紫苏梗配方颗粒 | 7 | 芦根配方颗粒 |
3 | 金荞麦配方颗粒 | 8 | 三棱配方颗粒 |
4 | 矮地茶配方颗粒 | 9 | 菝葜配方颗粒 |
5 | 红景天配方颗粒 | 10 | 海金沙配方颗粒 |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