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上海市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第一批)的公示
2021-09-15 保护视力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默认 【字体: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统一部署要求,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国家《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和《中药配方颗粒国家标准申报资料目录及要求》的有关要求,开展上海市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研究,形成了第一批10个中药配方颗粒拟公示标准。为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现就上述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进行公示(详见附件),公示期为15天。

公示期间,请相关单位认真研究,如有异议,请及时来函将意见反馈至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处,并附相关说明、实验数据和联系方式。来函需加盖公章,同时将公函扫描件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公示期满未回复意见即视为对公示标准无异议。

联系人:卓阳,毛秀红

电话:021-54909077;021-38839900-26602

电子邮件:maoxh71@163.com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728号

邮编:200233

附件:上海市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第一批)公示稿

序号

配方颗粒名称

序号

配方颗粒名称

1

蜜炙甘草(甘草)配方颗粒

6

太子参配方颗粒

2

紫苏梗配方颗粒

7

芦根配方颗粒

3

金荞麦配方颗粒

8

三棱配方颗粒

4

矮地茶配方颗粒

9

菝葜配方颗粒

5

红景天配方颗粒

10

海金沙配方颗粒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13日


相关附件:
  • 上海市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第一批)公示稿.r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