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立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2012-11-28 保护视力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默认 【字体: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周立冰(身份证号:43032219570722****):

  你在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生产经营“周氏”系列化妆品,并在淘宝网站上销售,产品检验结果亦不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要求,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四条及第二十七条规定,本机关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停止擅自生产经营“周氏”系列化妆品的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因多次联系无果,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编号〔2012〕妆C006号)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编号:〔2012〕听C002号),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编号〔2012〕妆C006号)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编号:〔2012〕听C002号),逾期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四十二条的有关规定,你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自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可到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或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听证,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特此公告。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