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举报指南
2015-10-30 保护视力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默认 【字体: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一、举报受理中心的职能有哪些?

  答:接受市民对本市有关药品、医疗器械、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方面违法行为的举报。

  所有市民均可向本中心举报。

  

  二、哪些属于本举报受理中心受理的范围?

  答:1、关于药品、医疗器械

  (1)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药品、医疗器械的;

  (2)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医院制剂的;

  (3)生产、销售、使用伪劣、未经注册的药品、医疗器械的;

  (4)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药品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药品注册证》、《医疗器械注册证》的;

  (5)其他有关药品、医疗器械研制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6)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应查处的行为。

  2、关于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

  (1)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经营餐饮、食堂的;

  (2)未取得产品批准证书和相关生产资质,生产保健食品的;

  (3)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生产化妆品,未取得批准证书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的;

  (4)生产、销售、经营假冒伪劣保健食品、化妆品的;

  (5)在食品餐饮环节中出现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问题的;

  (6)在食品餐饮环节以及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生产、经营环节中有违法行为的;

  

  三、市民在举报时需提供哪些信息?

  答:1、举报人本人的真实姓名、有效证件、联系电话、通讯地址或其他有效的联系方式;举报人所举报的事项及其个人信息将受到严格保密;

  2、有明确的被举报方,并能提供被举报方的姓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等确切信息;

  3、举报应该有相关的证据证明被举报方有涉嫌违法的行为。

  

  四、哪些情况本举报受理中心不予受理或中止受理?

  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中心不予受理或中止受理:

  1、没有明确的被举报方或无法找到被举报方;

  2、举报人未提供足够证据材料,受理部门又无法查证的;

  3、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正在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仲裁的事项;
  4、属于外观质量问题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被举报的违法行为已超过2年,且之前未被发现的;
  6、举报人未提供真实的姓名、有效联系电话或其他有效联系方式的;

  7、举报事项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管辖范围或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

  

  五、举报时还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1、举报人来访时,应该遵守来访纪律,填写“来访接待单”和“来访反馈单”,如实阐述事实,提交相关证据和材料,文明用语、不得影响正常的办公秩序;

  2、举报人来访时,未经同意不得现场录音、录像、拍照;不听劝阻的,本中心将停止来访接待;如需要现场录音、录像或拍照的,来访人须提出申请,经我局批准后方可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