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关于调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进出口准许证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2024年第33号)
2024-03-27 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 保护视力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默认 【字体: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为进一步提升“互联网+药品监管”应用水平,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进出口准许证(以下简称准许证)管理,为企业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申请人提交的准许证申报资料及补充资料,调整为电子形式提交,无须提交纸质申报资料。现有受理、审批和发证等工作程序不变。

  二、 申请人应当按照准许证申报资料要求(见附件)准备电子申报资料,通过国家药监局政务服务门户药品业务应用系统提出申请。

  三、 取得准许证的申请人,应当将申报资料涉及的进口国主管部门出具的进口准许证原件、进出口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公证或认证文本原件等保存至所取得准许证有效期满后两年备查。

  四、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准许证申请受理行政许可电子文书由药品业务应用系统推送,不再出具纸质文书。

  五、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家药监局仅发放电子准许证,不再发放纸质证件。申请人可进入国家药监局政务服务门户“我的证照”栏目或登录“中国药监APP”,查看下载电子准许证。

  特此公告。

  附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进出口准许证申报资料要求

  国家药监局

  2024年3月18日

 

原文地址:https://www.nmpa.gov.cn/xxgk/ggtg/ypggtg/ypqtggtg/202403261035191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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