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业务用车租赁服务采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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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名称及预算金额                  

1.项目名称:业务用车租赁服务

2.预算金额:48万元人民币(含税)

二、采购需求

1.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1.1 以月包车方式租赁7座商务车(含驾驶员)。

1.2 共计3辆作为业务用车,提供抽样运输等服务,派遣车辆需按照约定时间准时到达约定地点进行服务。本次采购项目中包含除停车过路费及午餐补贴外的所有费用,如车辆使用费、车辆维修保养费、相应保险费、驾驶员基本服务费、燃油费、通讯费等。

2.服务期1年(个别业务淡季月份除外)若在服务过程中服务质量不能满足采购人要求,采购人有权立即与成交方无条件解除合同。合同执行中遇有执行重大变更、不可抗力及上级主管部门重大政策变化,双方按合同约定另行协商解决。

3.服务地点:上海市。

三、对报价人的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应符合下列条件:

1.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1.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1.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1.4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1.5 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2.报价人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3.在报价截止时间前三年内报价人或其单位负责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的。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报价人,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件的报价或者未划分包件的同一采购项目的报价。

5.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2.资质要求:

2.1 报价人具有效期内的《上海市汽车租赁经营资格证书》或《上海市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书》。

2.2 报价人需在当地道路运输管理局备案并提供备案相关证明材料或提供效期内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4.本项目仅接受源产地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产品。

5.本次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四、报价截止时间及地点

1.报价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213201330分,地点为上海市浦东新区1500号,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二期药检楼232室。

2.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报价文件,采购人将拒收。

3.项目联系人:嘎桑茁嘎

联系电话:021-50798187

邮箱: gasangzhuoga@foxmail.com